2020年1月發(fā)放的2019年9月、10月、11月、12月工資和年終獎到底算是哪一年?
如果處理不好的話,2020年就要多繳稅。
案例走起:
馬蕓2019年每月工資是7000元,每個月專項附加扣除是2000.
其中9月、10月、11月工資未發(fā),合計21000元,其他月份正常發(fā)放。
假如9月、10月、11月、12月的工資都在1月份發(fā)放,
2020年每月工資為8000元,且全年工資每月15日按時發(fā)放。
先計算馬蕓2019年工資個稅:
(7000×9-60000-2000×12)=-21000 無需繳稅
再計算馬蕓2020年工資個稅,(其中21000是補發(fā)2019年工資,但是個稅所屬期屬于2020年)
(8000×12+21000-60000-2000×12)×3%=990
如果不算補發(fā)2019年的工資,馬蕓應該繳的個稅:
(8000×12-60000-2000×12)×3%=360
其中,根據山東省稅務總局的規(guī)定,對個人取得的所得,已明確其所有權,而且支付單位在帳務上已作處理,不論個人是否實際支取,均應按規(guī)定征收個人所得稅。
所以馬蕓9月、10月、11月的工資,就算是沒有發(fā)放,也建議按照計提工資代扣代繳個稅。這樣就不會把9月、10月、11月的工資累計到2020年申報導致多繳個稅的情況。
存在異議的地方:
當然很多會計認為必須是發(fā)工資才能申報個稅,這個就一定正確嗎?
那么我出一個業(yè)務,你們看如何處理:
馬蕓2019年、2020 年月工資是8000,專項附加扣除是2000,如果馬蕓2019年、2020年的工資都在2020年發(fā),F(xiàn)實中拖欠工資的現(xiàn)象很正常。
按照這種想法處理,兩年應繳個稅如下:
(8000×24-60000-2000×12)×10%-2520=8280
按照我說的做法,兩年應繳個稅如下:
(8000×12-60000-2000×12)×3%×2=720
目前還沒有見過采用我這種方法被稅局處罰的,但是卻見過很多因為財務多給員工繳個稅,被員工找事的。具體采用哪種方法,這里就看自己了!
個稅到底該怎么繳,很多會計都沒有弄清楚,今天就給大家說清楚:
假設馬蕓9月份的工資是9月發(fā)放,那么稅款所屬期就是9月,申報期是10月。
部分會計是當月發(fā)放工資,并當月申報個稅,這個不正確的,稅法規(guī)定: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、代扣的稅款,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,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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